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体系”的理念,使得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群体(包括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产业和地区)获得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的理念得到许多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响应,但多年来各国在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实践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农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政府干预主义还是金融自由主义关于如何定义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干预边界和制定相应政策与实践方面都未能取得成功。
上世纪60年代末,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小额贷款模式为缺少抵押少担保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务渠道,既践行了普惠金融理念,又推动了小微金融服务的发展。
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推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挥自身公益性优势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不断为自身生存能力增添砝码,或引进外资强大自身资金实力,或与互联网进一步联合以分担P2P网贷等金融服务的出现带来的竞争压力,发展迅速,小贷公司已经成为民间资本和中小微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
对小贷公司而言,拓宽融资来源以提高其资源配置能力至关重要。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是同时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捐赠资金和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二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且融入金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的50%。
假使有一家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那么其向银行的融入资本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业界普遍认为,这样的资金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太过苛刻。事实上,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和运营特点,即使放宽了有关政策,对于小贷机构而言,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仍然可能面临较大困难。不少银行鉴于风险,甚至完全取消对小贷公司的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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