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1 | 省政府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所附目录第12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条: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国家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省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305项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由省政府金融办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所附目录第15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下放至设区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 企业 |
2 | 省政府金融办 | 小额贷款公司 筹建、开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部分:“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省级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55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审批”由省政府金融办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所附目录第16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下放至设区市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 企业 |
3 | 省政府金融办 | 交易场所设立审批(核报省政府) | 无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点:“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第四点第(二)条:“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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